7 船舶消防系统7.1船舶火灾报警系统7.2船舶固定灭火系统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员熟悉船舶火灾报警系统和船舶固定灭火系统方面的知识,掌握火灾报警和采用固定灭火系统扑灭火灾的技能。7.1船舶火灾报警系统 为保证生命安全和保护财产,在近代船舶上逐步增设自动探火及报警系统。 自动探火及报警系统用于尽早发现初起火灾,通过报警呼唤人员及时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小火灾损失。该系统还可以担负其他辅助功能,如自动关闭门窗、自动切断通风机和带动自动灭火器组等。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的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均应设置失火自动报警器。在国际航行的货船或专业船上,或装有爆炸品、易燃品的舱室及其相邻装货舱室内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器。 客船除了装设火灾自动报警器外,尚需在旅客及船员起居处所及机器处所装设适当的手揿式火灾报警器,其报警按钮应设在人员易于到达的地方。7.1.1 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的一般要求(1)所要求的任何具有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工作。(2)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但可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及作类似用途。(3)对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