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了维护市综合执法局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我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 责任追究情形(一)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情形: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的;.应当立案、结案而未予立案、结案的;.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未予移送的;.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裁定的;.应予以处罚、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强制执行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作为而不作为的;8.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压公民人身自由的;9.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