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合同行为的监督,防范政府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备案、解除、风险防范及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所签订的协议以及政府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政府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六)政府合同的补充协议、备忘录、承诺函等具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