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活动,根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检查、评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水利局领导本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标化创建)管理工作;局建设管理科、运行与监督管理科、农村水利水电管理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水政监察大队等相关科室组成水利工程标化创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审等日常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设管理科。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水管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应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创建管理相关配合工作。施工企业及相关参建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诚信自律和相互监督作用,促进水利工程标化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