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费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精神,鼓励在职教师不断提升学历层次,为我市打造教育高地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现就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给予学费奖励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一、适用对象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二、奖励条件(一)入学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二)所学学科(专业)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与任教学科或任职岗位相一致。(三)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四)符合师德规范要求,无违法违规记录。(五)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后,须继续在本区域内工作不少于3年,否则须退还奖励经费;拒不退还的,将在工资中扣除,并建议纳入社会信用档案。三、奖励金额在职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取得博士学位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所需经费在学校教师培训经费列支。四、奖励程序(一)在职教师入学前须填写市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情况备案表(附件1),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