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升政府投资决策能力,根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新型工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