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与规范我市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养老资源效益,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养老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本实施细则是为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养老机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充分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基础性的环境和设备设施开展规范化建设;鼓励养老机构逐项对标国家标准提高自身等级,推动养老机构的环境和设备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和标准化。(参见附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的“1.环境和2.设施设备”)第三条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第四条康复医疗应包括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设置呼叫、供氧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应按不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