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乡村振兴,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体系未建立前,执行地价不得低于所在区域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第五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体系,自然资源部门、乡镇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入市主体、范围、条件及途径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