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一定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条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以下简称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原则。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五条申报市级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须已纳入省级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一)运行职业化。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