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与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相一致,包括总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职工范围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