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察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选聘(含商调,下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新进人员”)。第三条考察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第二章考察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新进事业人员的考察工作。第五条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二)熟悉招(选)聘相关政策和考察流程;(三)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招(选)聘岗位相关情况。考察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原则上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第六条考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