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根据*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矿、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乡镇公用设施除外。第四条 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体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定入市价格时,可以参考评枯机构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的评估结果,也可以参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综合考虑土地市场等情况,确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