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持有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杭州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家系统或者到项目所在地区乡镇(街道)城建办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第四条 外省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组织的农村建筑工匠专业培训并通过“新证”考试,取得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等施工业务。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村住房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农村住房建设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且在同一施工期内,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一年内不得超出八处。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