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整治工作及建筑材料源头管控办法为规范我乡农村村民建房及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建房条件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的;(二)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征用,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在原址翻建的;(六)符合村庄规划及用地选址要求,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发展农家乐及农家旅舍(馆)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申请使用宅基地不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