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党建引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区管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出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区委、区政府审定,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现契约精神,合理确定考核指标、考核目标等内容,并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经营管理状况等个性化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分类定责考核。(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