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区扶贫开发进程,根据*,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互助资金”是指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补助为基础,引导村民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入股参与而构成建立的村级发展资金。也可吸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补充壮大资金规模,实行民用、民管、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笫三条“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简称“互助社”)是指由贫困村村民按照章程,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互助合作组织。第四条“互助社”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互助社”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互助社”的执行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与管理;监事会是“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负责“互助资金”运行与管理程序的监督。第五条乡镇政府、芦花台产城办负责“互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扶贫、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基本原则根据建立“互助资金”的宗旨、目标和要求,两镇政府、芦花台产城办和基层组织、“互助社”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