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定点管理”)工作,根据*,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目标原则】定点管理应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促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协议管理,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和就医购药服务。第三条【职能职责】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药机构定点的工作,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规范完善医保协议内容,开展医保协议动态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医保协议条款,向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第四条【经办流程】定点管理的经办流程包括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违约处理、协议动态管理等环节。第五条【适用范围】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医药机构定点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定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