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提升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种植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服务、代耕代种、技术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第三条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原则。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评定标准第五条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法登记设立满2年以上。2.有必需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3.有合规的银行账户,配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执行与行业相适应的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