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水平,推进我市律师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管理。第三条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鼓励修复、社会监督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据律师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结合动态监管结果,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管理的活动。第五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用分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律师事务所,将视情节对其相关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第七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电子化信用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第八条信用档案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行政监管等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