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规范我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根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供地、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和上市交易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安居型商品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统一管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建设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发展、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和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