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意:在中国,只有企业才能破产。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有以下特征: 第一,破产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 第二,破产以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清算与公平清偿为核心。 第三,破产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为条件。 第四,破产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在破产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破产清算)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重整等制度的法律。(破产预防) 注意,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适应于企业法人破产。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界限 破产的申请 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我国破产法将破产原因界定为: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