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 职 追 究 制(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中不遵纪守法,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出现责任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二)失职追究制,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为前提。(三)实行失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教育为主、处理适当的原则。(四)各科室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失职责任:1.擅自更改、变通上级指示、决议、决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2.各项工作制度不落实,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责任事故的;3.以权谋私,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4.在财务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参与赌博等造成恶劣影响的;7.工作态度恶劣,影响机关形象的;8.因工作失误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9.岗位工作质量不高,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指标,完不成工作任务的;10.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五)出现失职视情况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1.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2.在机关全体职工会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