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2、承诺: 保险人同意承保即签发保险单。 承 诺(Acceptance) 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英美法系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2、我国保险实践中多实行“零时起保”。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变更的原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包括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