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 号)精神,结合广元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对现正在执行的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川府函200890 号)及拆迁住房安置办法作出调整,特制定本方案。一、青苗补偿费标准(一)年产值确定方法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 3 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年度征收耕地年产值的 185%。(二)青苗补偿标准
2、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 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 55%。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 50%。(三)地类和面积确定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蔬菜地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一)砖混结构补偿标准(元/m2)等级标 准条 件特等 6807501、框架结构,层高 3 米以上,现浇楼面;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内墙涂料
3、粉饰。2甲等 6106801、层高 3 米以上,屋面、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磨石或地板砖地面,24 砖墙,水刷石罩面,涂料粉饰;3、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乙等 540-6101、层高 2.8 米以上,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混凝土或三合土地面,18 砖墙,水泥罩面,内墙涂料粉饰;3、门窗较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水电设备齐全。丙等 480-5401、层高 2.5 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板;2、18 砖墙,清水墙面;3、水泥或三合土地面,门窗破损,内装修保护差,水电等设备不全。(二)砖木结构补偿标准(元/m2)等级标 准条 件甲等 390-46
4、0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 2.8 米以上;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3、18 砖墙,内墙涂料粉饰,地板砖、磨石或水泥地面;4、白灰顶或木质涂料望板,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乙等 320-3901、形状变化不大,层高 2.5 米以上,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2、18 砖墙,清水墙面;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土地面;4、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丙等 250-320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层高 2.5 米以上,墙体有沉陷;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 25 厘米以上;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地面;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5、3(三)穿逗结构补偿标准(元/)等级标准条 件甲等 350-4001、形状整齐,排扇端正,自扇自墙,层高 2.8 米以上;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 25 厘米以上;3、木装板或单砖墙,质量好,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完好和水电设备齐全。乙等 310-3501、形状变化不大,共墙共扇,屋高 2.5 米以上;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一般,中柱平均直径 20 厘米以上,木装板,抹灰竹编墙,单砖墙;3、不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丙等 260-310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共扇共墙,层高 2.5 米上;2、青
6、瓦屋面,瓦稀疏,有破损风蚀,柱檩质差料小,中柱平均直径 15 厘米以上;3、竹编墙、土墙、砖墙质差,竹席顶或原顶,素土地面;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四)土木结构补偿标准(元/)等级标 准条 件甲等 330-380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 2.8 米以上;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屋架、木楼木质较好;3、内外土墙或部分砖墙,内外墙粉饰;4、三合土或水泥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好和水电设备齐全。4乙等 280-3301、形状变化不明显,层高 2.5 米以上;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木楼质量差;3、内外土墙未粉饰。4、三合土或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7、丙等 230-2801、形状变化明显,层高 2.5 米以上;2、青瓦屋面、瓦稀疏破损,梁檩木质差,楼层破损;3、土墙破损、开裂、变形质量差;4、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有破损。(五)简易结构补偿标准(元/)等级标 准条 件甲等 120-150 砖木结构或木质结构,石棉瓦、油毡或小青瓦屋面。乙等 90-120 木质结构,石质或土墙体,瓦盖或草盖。丙等 50-90 结构简单,无固定主体。(六)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1、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2、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丈量后按以下方
8、法计算:(1)层高 2.5 米(含 2.5 米) 以上的,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2)层高 2 米(含 2 米)至 2.5 米的,按 80%计算;(3)层高 1.5 米(含 1.5 米)至 2 米的,按 50%计算;(4)层高 1 米(含 1 米)至 1.5 米的,按 30%计算;(5)层高低于 1 米的,按 10计算;(6)砖木、土木、穿逗、层高 2.5 米以下的木楼,按 60%计算补偿面积;(7)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 60%计算补偿面积,5外楼梯按 40%计算补偿面积。(七)拆迁房屋相关问题的规定1、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2
9、、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 4 个月止为过渡期。过渡费每人每月补助 100 元,因新安置点不具备建房条件使总过渡期超过 1 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 20%,由拆迁人或项目业主统一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 1支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在 5000 元范围之内根据拆迁项目的缓急程度等确定具体数额,并在拆迁合同中约定。3、其它事项(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2)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3)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
10、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4)将各类房屋的新旧程度分为 3 级,房屋修建时间在 5 年以内(含 5 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高补偿标准补偿,5 至 15 年(含 15 年),按同类同级中限标准进行补偿,超过 15 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低标准进行补偿。(5)被拆迁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拆迁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达到建房条件;如分散安置,按达到当地(乡镇)集中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6)被拆迁房屋装修超过同等级房屋基本装修水平以上的分项补偿:房间包门、包窗、包墙;地面大理石、花岗石、全瓷地砖或木地板;固定木6质家具、装饰台柜;外墙瓷砖、洗石、外墙涂料;内墙乳胶
11、漆、吊顶;上述各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对装修房屋在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上再上浮 6%,装修补偿上浮总额最高不超过 30。(7)被拆迁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 2 项相关方式计算后,以同结构、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8)被拆迁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由拆迁人拆除将不予补偿。三、住房拆迁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
12、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 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1、
13、统建还房安置7方式一: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 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 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 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 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 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 35、70、105和 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
14、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方式二: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 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 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 70/人的,按 1:1 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 70/人。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 5 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
15、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8管费。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2、货币补偿安置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 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 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6、:(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 10 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
17、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9(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四)统建房建设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
18、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四、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规定补偿标准 条 件种 类 调整后标准防旱
19、池、储水池 50-85 元/ m 3 条 石 、 砖 浆 砌 、 混 凝 土水 渠 ( 按 工 程 量 补 偿 ) 100-300 元/ m 3 条 石 、 砖 浆 砌 、 混 凝 土粪 池 50-85 元/ m 3 石砌、砖砌、混凝土堰 塘 7-12 元/ m 330-40/ m3 条石、砖砌、混凝土20-30/ m3 块石、卵石鱼 塘7-12 元/ m 3 土埂按容积补偿,包括鱼塘内的鱼和水面。101700/口 压水井200-290 元/m 3 石砌、混凝土山水井1200-1500 元/m 口径 0.2-1m,砖、混凝土、石砌管井400-450 元/m 3 口径 1m 以上沉井水 井(机井
20、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400 元/口 红层找水井水窖(人畜饮水) 120-170 元/m 3 条 石 、 砖 、 浆 砌 , 混 凝 土 且 加 盖 封 闭 , 机 井 抽 水 机 电 设 备 根 据 使 用 年 限 折 旧 补 偿50-65 元/m 2320-360 元/m 3 砖砌、粉饰围 墙15 元/m 2 土墙50 元/ 混凝土、石板晒 坝25 元/ 三合土100-140元/m 3 条 石 、 浆 砌 、 混 凝 土堡 坎(与宅基地院坝配套的堡坎) 50-80元/m 3 片 石 、 块 石 、 卵 石洗衣台 200元 /座 砖石砌、混凝土糟子(饲料发酵)坑 50-85元/m
21、 3 砖石砌、混凝土680-1100元 /套 砖灶、瓷砖铺贴灶340-510 元/套 土灶沼汽池 3000-4000元 /套 可使用的沼汽池大 棚 30-60 元/ 竹架、铁架、钢架,扣件,无覆盖物的减半计算花 台 50-85 元/m 3 砖 、 石 砌1500-2000 元/座 碑帽齐全坟 墓 ( 明 坟 、 有 主 坟 )1000-1500 元/座 土坟 统一安排新坟地减半补偿苕 窖 30-70 元/m 3 土窑、石砌、砖砌2-5 元/m 塑料室外引水管10-16 元/m 铁管、钢管庭院大门 400 元/m 2 铁管、钢管结构大门庭院门柱 300 元/m 3 砖砌、混凝土结构280-320
22、 元/m 3 混凝土150-220 元/m 3 泥结石路面80-120 元/ m 3 三合土道路路基 10-15 元/ m 3 宽 2.5m 以上,含开挖、回填、堡坎、旁沟、路肩和涵洞等工程5-10 元/根 水泥桩果园架桩3-5 元/根 木桩养殖窟 40-60 元/m 3 石砌、砖砌、混凝土卫 星 电 视 接 受 器 、 太 阳 能 400 元/座防盗门 600-1000 元/扇 铁、铝合金雨棚、防盗护栏 60-100 元/ 钢筋、铁、铝合金相关说明:1、无人认领的室外附着物登记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2、专项设施搬迁(杆管线、桥、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3、房前屋后所种植的花草不予补偿。4、迁坟墓确需进公墓的,其费用协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