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的目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这样阐述的: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继续教育的目的有两点:一点是规范行为;一点是提升服务水平。继续教育的周期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三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超过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年内完成不少于学时的继续教育。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