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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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重庆市水利局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2 - 1 - 合同编号: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 表: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 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实施方案 名称

2、: 。 1.4 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 施工图中的全部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等 。 1.5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 工程承包范围:以 工程实施方案 为准 2.2 工程 批复总投资共 万 元 ,其中:建筑工程费 万 元 ,独立费用 万元,基本预备费 万元。 三 、合同工期及进度 3.1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3.2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日历天。 3.3 工期的奖罚:工程施工工期延误一天 按合同金额的 5 罚 款 。 - 2 -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4.1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4.1.1 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4.1.2

3、 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 4.1.3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 4.1.4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填筑用的渣料或土料的料场土地、临时施工道路用地、工程施工用的永久用地,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的用地范围为:用地范围在 工程开工时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已征用土地上原有设施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由承包人负责

4、。场地在承包人进场前、后,由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用地的用途、范围、时限填入临时工程用地表中,用地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提供给承包人。 期限:用地时限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或发包人提供用地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两个月止。 4.1.5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合同签订时已 有的进场道路。提供电源搭接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期限: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一个月止。 4.1.6 发包人应按 实施方案 中技术 要求 ,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

5、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4.1.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1.8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 4.1.9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4.1.10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4.1.11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

6、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12 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 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种行业许可手续。 序号 图纸名称 提交日期 份数 备注 - 3 -4.1.13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无。 4.1.14 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 4.1.15 部分材料由甲方提供 (闸阀) 。 4.1.16 其它责任:无。 4.2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4.2.1 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2 承包人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或现金。本合同民工工资保证金 、 施工安全保证金 为 人民币(大写) 。履约担保证件在保修责任终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结束后 14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按相关文件办理。 4.2.3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日内,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4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4.2.5

8、 承包人应按 实施方案 规定的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4.2.6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4.2.7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2.8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4.2.9 承包人应严格按 照实施方案规定 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 工作。 4.2.10

9、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2.11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 30 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4.2.12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将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考核,并按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4.2.13 其它责任:在合同签订时协商确定 五 、监理人的职责 5.1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5.2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 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

10、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5.3 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 5.4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 4 -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 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 5.5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5.6 监理人的指示应

11、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 监理人的指示 序号 监理指示名称 监理指示主要内容 1 开工通知 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 开工通知。 2 监理审批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导流及度汛方案审批文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件,签发施工图纸等 。 3 工序及隐蔽工程 验收签证 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4 施工过程质量 控制指令 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

12、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5 施工过程进度 控制指令 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实施。 6 工程造价控制指令 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 7 现场协调指令 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停工或缓建、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划分,多家承包人 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 六 、质量 6.1 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13、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6.2 承包人应严格按 实施方案 的 要求 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 职责 ,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 1 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6.3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6.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规定进行材料

14、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5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 5 -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6.6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

15、施 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 21 日内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在工程开工后 1 个月内,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按检测合同规定支付给检测单位。 6.7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 6.8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 实施方案 的技术 要求 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9 承包 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

17、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七 、安全 7.1 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7.2 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6 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 15 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18、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4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 对现场施工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险, 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7.5 承 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1 名。 7.6 承包人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7.7 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

19、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 6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7.8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 八 、工程计量与结算 8.1 计量 8.1.1 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8.1.2 计量方法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1.3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 8.2 支付 8.2.1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

20、付款。 8.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8.2.3 工程付款 工程开工后,工程在完成 50%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金额的 40%;工程在完成 100%时支付工程量金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5%,剩 5%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满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注:承包人必须提供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缴纳的发票后,发包人才能支付工程款) 8.2.4 保修金 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结算价的 5%留作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一年。保修责任终止后 28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8.2.5 完工结算 在本合同工程

21、移交证书颁发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 28 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30 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 8.2.6 最终结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和结清 单,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完成复核, 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 42 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

22、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42 天内付还发包人。 九 、合同变更 9.1 变更 9.1.1 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按程序 进行变更。 9.1.2 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 7 -报价书,监理人在 28 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 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 合同价的变更:变更的合同价按下述方法编制结算 ( 1) 承包 人在整个工程实施期内工程项目单价不得做任何调整。 ( 2)由于

23、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部分的工程量,按实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其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1)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和存在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价格,则应遵照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价格计价。 2)若在本项目预算中未列有适用于该变更的工作的费率或价格的,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均同意的情况下, 可采用本合同中的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计价变更合同价款; 3)若本合同中和本项目预算中均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改委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中小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011 版 )的通知(渝水

24、基 201179 号)等配套文件进行编制 ,并经发包人审定后,按审定后的单价执行;调减项目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索赔。 4)若出现与以上三种情况不同的第四种情况时,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一个合适、公 平的费率和价格。当合同双方意见不统一时,监理工程师应给出他认为合适的暂定费率或价格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同时通知承包人。 9.1.3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2 转包与分包 9.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

25、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 9.2.2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9.2.3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

26、,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9.2.4 发 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 8 -9.2.5 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违约与索赔 10.1

2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 5.2 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0.1.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10.1.2 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0.1.3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10.1.4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 10.1.5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

28、程,连续 3 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10.1.6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10.1.7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10.2 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为延误一 天 按合同金额的 5 罚 款 。 10.3 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 28

29、 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0.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 5.1 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0.4.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 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10.4.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10.4.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

30、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10.4.4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0.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提前完工,则应由发包 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用。 10.6 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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