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按 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的 可 控 性 、 严 重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 应 急 响 应 级 别原 则 上 分 为 、 、 、 级 响 应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启 动 级 响 应 :( 1) 造 成 30 人 以 上 死 亡 ( 含 失 踪 ) , 或 危 及 30 人 以 上 生 命 安 全 , 或者 100 人 以 上 中 毒 ( 重 伤 ) ,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 亿 元 以 上 的 特 别 重 大 安 全生 产 事 故 。( 2) 需 要 紧 急 转 移 安 置 10 万 人 以 上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2、( 3) 超 出 省 ( 区 、 市 )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4) 跨 省 级 行 政 区 、 跨 领 域 ( 行 业 和 部 门 )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 5)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认 为 需 要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响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启 动 级 响 应 :( 1) 造 成 10 人 以 上 、 30 人 以 下 死 亡 ( 含 失 踪 ) , 或 危 及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生 命 安 全 , 或 者 50 人 以 上 、 100 人
3、以 下 中 毒 ( 重 伤 ) , 或 者 直 接经 济 损 失 5000 万 元 以 上 、 1 亿 元 以 下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2) 超 出 市 ( 地 、 州 )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3) 跨 市 、 地 级 行 政 区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4) 省 ( 区 、 市 ) 人 民 政 府 认 为 有 必 要 响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启 动 级 响 应 :( 1) 造 成 3 人 以 上 、 10 人 以 下 死 亡 ( 含 失 踪 ) , 或 危 及 10 人
4、 以 上 、30 人 以 下 生 产 安 全 , 或 者 30 人 以 上 、 50 人 以 下 中 毒 ( 重 伤 ) , 或 者 直 接 经济 损 失 较 大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 2) 超 出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 3) 发 生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 4) 市 ( 地 、 州 ) 人 民 政 府 认 为 有 必 要 响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时 启 动 级 响 应 。本 预 案 有 关 数 量
5、的 表 述 中 , “以 上 ”含 本 数 , “以 下 ”不 含 本 数 。 预 警 及 信 息 报 告正 确 认 识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预 警 和 监 督 机 制 的 重 要 性 , 建 立 高 效 协 调 的 预 警和 监 督 机 制 , 认 真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与 岗 位 风 险 评 估 、 预 控 工 作 , 便 于 强 化 各级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开 展 , 避 免 人 身 和 设 备 事 故 的 发 生 , 实 现 了 “预 先 评 估 、事 前 预 防 、 事 中 消 除 ”的 安 全 风 险 预 警 目 的 , 保 证 人 身 和 设 备 安 全
6、。1.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预 警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应 对 本 单 位 主 管 行 业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源 发 生 的 事 故 进 行 定 期 分 析 。 工 矿 商 贸 ( 工 伤 及 职 业 病 )、 道 路 交 通 、 危 险 化 学 品 、 消 防 火 灾 、 建 筑 施 工 五 个 重 点 领 域 应 每 季 度 进 行事 故 专 题 分 析 , 查 找 事 故 规 律 , 实 施 行 业 事 故 趋 势 预 警 。信 息 报 告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结 合 负 责 监 管 的 风
7、 险 源 状 况 , 收集 本 行 业 信 息 , 开 展 本 行 业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 每 年 应 实 施 一 次 典 型 事 故 预 警 。2.生 产 安 全 隐 患 预 警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应 结 合 日 常 监 管 和 监察 执 法 情 况 , 每 季 度 进 行 风 险 源 隐 患 排 查 专 项 分 析 , 实 施 本 行 业 隐 患 预 警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结 合 负 责 监 管 的 风 险 源 监 察 执 法 情 况 , 以 及本 行 业 典 型 监 察 执 法 案 例 。 每 年
8、应 实 施 一 次 典 型 违 法 案 例 预 警 。3.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差 距 预 警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应 每 年 选 取 风 险源 相 近 的 省 内 、 国 内 、 外 相 近 先 进 地 区 , 进 行 风 险 源 管 理 的 全 面 对 比 分 析 ,寻 找 差 距 , 学 习 风 险 源 管 理 的 先 进 经 验 和 办 法 , 实 施 差 距 预 警 。当 前 正 值 岁 末 年 初 事 故 多 发 阶 段 阶 段 , 气 候 干 燥 , 人 员 流 动 性 大 , 事 故 易 发 、多 发 , 是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9、 攻 坚 时 期 , 要 重 点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 危 险 化 学 品 、 道路 交 通 、 消 防 、 商 贸 、 粉 尘 涉 爆 、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等 行 业 领 域 的 专 项 整 治 以 及近 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检 查 督 查 工 作 。5.消 防 安 全 方 面 : 突 出 抓 好 老 城 区 、 城 中 村 的 火 灾 隐 患 治 理 , 加 大 对 重 点 场所 的 火 灾 防 控 检 查 力 度 , 促 进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自 查 自 纠 火 灾 隐 患 ; 完 善 消 防 基础 设 施 设 备 。
10、人 员 密 集 场 所 ( 大 型 专 业 市 场 ) 消 防 安 全 、 “三 小 场 所 ”、“三 合 一 ”、 “二 合 一 ”场 所 和 城 中 村 的 消 防 安 全 。 组 织 力 量 对 大 型 商 场 、 歌舞 厅 、 酒 吧 、 俱 乐 部 、 宾 馆 、 饭 店 、 网 吧 、 医 院 、 学 校 、 建 筑 工 地 、 商 场 、集 贸 市 场 、 体 育 场 馆 、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等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 易燃 易 爆 等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逐 一 进 行 检 查 , 对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11、的 各 类 人员 密 集 场 所 要 坚 决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改 , 对 排 查 认 定 的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 要 挂 牌督 办 ,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 同 时 , 要 加 强 对 民 爆 物 品 使 用 的 监 管 。6.危 险 化 学 品 方 面 : 要 严 格 监 督 检 查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储 存 、 经 营 状 况 , 严 厉打 击 无 证 非 法 生 产 、 储 存 、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 深 入 排 查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 使 用 、 储 存 以 及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储 存 企 业 的
12、 安 全 以 及 工 商 贸 作 业 场 所的 职 业 病 危 害 , 依 法 查 处 “三 违 ”作 业 和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位 , 加 强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 加 强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 加 大 对 珠 吉 地 区 油 制气 厂 设 备 设 施 拆 迁 的 安 全 监 管 。 加 强 对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的 监 管 工 作 。7.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方 面 : 加 强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加 大 路 面 管 控 和 宣 传 教育 力 度 , 整 治 无 证 经 营 、 超 范
13、围 经 营 、 挂 靠 经 营 及 超 速 、 超 员 、 酒 驾 、 疲 劳驾 驶 和 长 途 客 车 夜 间 违 规 行 驶 等 问 题 。 同 时 , 加 大 对 非 法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车辆 的 查 处 力 度 。8.城 市 燃 气 安 全 方 面 : 检 查 督 查 城 市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的 安 全 , 督 查 燃 气 经 营 企业 、 燃 气 站 点 排 查 整 治 安 全 隐 患 。9.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方 面 : 加 强 对 全 区 特 种 设 备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负 责 检 查 督 查 锅炉 、 压 力 容 器 、 压 力 管 道 、
14、电 梯 、 起 重 机 械 、 客 运 索 道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 场(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等 特 种 设 备 等 。10.应 急 管 理 方 面 : 各 级 各 部 门 和 相 关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带 班 值 班 和 关键 岗 位 小 时 值 班 制 度 ,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或 紧 急 情 况 , 要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 在第 一 时 间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 要 保 持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渠 道 畅 通 , 全面 做 好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15、的 信 息 报 送 及 处 置 工 作 。 要 密 切 关 注 互联 网 、 新 闻 媒 体 、 微 信 、 微 博 等 舆 情 动 态 及 群 众 举 报 信 息 , 及 时 组 织 核 查 ,属 实 的 要 按 规 定 上 报 并 妥 善 处 置 。 各 生 产 企 业 要 充 实 一 线 值 班 力 量 , 严 格 落实 领 导 干 部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 并 赋 予 现 场 带 班 人 员 、 班 组 长 和 调 度 人 员 在 遇 到险 情 时 的 直 接 决 策 权 和 指 挥 权 。总 之 ,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五 落 实 五 到 位 规 定 ”,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确 保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和 隐 患 治 理 资 金 落 实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 完 善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组 织 演 练 ; 按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严 厉 查 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狠 抓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工 作 , 确 保 全 区 安 全 生 产 形势 稳 中 向 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