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1 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 条第1 款的规定认定。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正在执行职务 2.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暴力、威胁的含义与抗税罪中的含义完全相同, 其中的暴力以造成轻伤为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包括使其无法执行某项职务,也包括迫使其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3.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 (二)阻碍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宪法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选举权、质询权、调查权等。明知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大代表而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构成本罪。(三)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注意特殊的犯罪时间,只能“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 (四)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