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定期评价、确定及公布信用等级,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模块,汇总审批发布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构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保障、司法、纪检、监察、信访、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