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监督管理局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冷库食品安全,加强我市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冷库、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冷库是指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温功能的,用于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场所。冷链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冷藏冷冻食品交易提供设施设备、交易场所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贮存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由其进行贮存环境、温度、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的经营者。第四条冷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201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