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完善搬迁安置补偿方式,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2*6号)(以下简称淮府办202*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22号)(以下简称淮府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执行淮府办202*6号及淮府202*22号文件安置补偿政策,已签订安置补偿意向协议尚未启动安置房建设及未签订意向协议的搬迁居民。已签订安置补偿意向协议,安置房已经开工及分房、入住的搬迁居民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