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人行便道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农村人行便道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府发201*34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农201*14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项目实施对象第二条农村人行便道项目的受益对象主要为农村建卡扶贫对象户、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四类人员”等。第三章 项目建设要求第三条建设农村人行便道本着“群众自愿、保护生态、美观实用”的原则进行,应结合实际就地取材施工,可采用当地石材、青石板、废弃青、红砖、混凝土碎石块(碎砖块)、预制混凝土(透水)模块件、现浇混凝土等作为主要材料进行建设。农村人行便道按以下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一)宽度0.5米至1.2米,原则上设计为0.5米、0.8米、1米、1.2米四种类型。(二)坡度大于20度的应建设成梯步路,坡度小于19度的应设防滑棱(槽)。(三)技术要求:以当地石材为主要建设材料的,石材厚度应大于10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