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切实解决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收治难的问题,根据*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残吸毒人员,是指患有心脏病、尿毒症、癌症、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和吞食异物自伤自残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第三条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司法、公安、检察、卫健、财政、医保、发改、民政等部门齐抓共管,坚持依法打击与管理服务并重,依法收戒和医疗救助兼顾、应收尽收。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第四条市禁毒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建立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兼任)召集,司法、公安、检察、卫健、民政、财政、编办及相关镇(街道)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研究解决收戒收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收戒收治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第二章 场所设置第五条市司法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