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经纪、中介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修订版)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202*年)的通知(国发202*21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2*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其基本信息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