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活动。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放宽至六十周岁。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负责审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将献血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年度献血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落实,做好献血屋设置等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和公民参加献血,落实年度献血工作目标。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