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 范围 (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 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
2、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 责任 (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事故责任分类 (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
3、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管理 (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 (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五
4、)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六)事故分析会,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第六条 行政处罚 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作业层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降级、撤(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罚,其中:1 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
5、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2 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月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公开批评; 3 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降职; 4 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月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级两次的,应予以离职调查。 (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
6、,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 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 2 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月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公开批评; 3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 4 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录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