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服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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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4.1.2、项目方案广州市执信中学天河校区征拆服务项目GDDAAN201705226- C99实 施 方 案招 标 单 位:广州市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 标 单 位:广州市铭成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黎达亨 15918672292 投 标 日 期:2017 年 06 月 23 日 目 录类型名称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备注一 编制依据 102二 指导思想 102三 项目概况 102四 工作内容及要求 102-103五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程序 103-106六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06-108七 征收安置中的难题与对策 108-109八 工作计划

2、109九 土地征收工作的各个阶段 110-112十 土地征收实施流程 113-114十一 管理规定 114-119十二 监督与奖励 119技术部分十三 土 地 征 收 人 员 安 排 情 况 119-121组织实施方案一、编制依据根据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广东省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规定 、 广 州市 道 路 扩 建 工 程 办 公 室 穗 扩 200182 号 文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加 快 推 进 “三 旧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56 号 文 、 穗 扩 2003183 号文 、 广 州 市 物 价 局

3、穗 价 200077 号 文 等 相关的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结合实际编制。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做好征地征收户思想工作为重点,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征地征收政策,为工程建设提供无障碍用地,维护良好施工环境。三、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广州市执信中学天河校区征拆服务项目 (二)采购人:广州市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三)项目背景:根据天河区政府工作安排,由天河区土地开中心负责实施执信中学天河校区地块土地征收和房屋拆卸工作,现该项目已完成立项。(四)概况:执信中学天河校区拟选址地块位于天河、黄埔交界处,沈海高速与广园快速路之间,珠吉路东侧。选址范围

4、东至吉山村油制汽厂西北地段,南至天河区儿童公园北侧绿化带,西至珠吉路,北至岐岗路。征收土地总面积约为 379.39亩,主要涉及吉山村、珠村的集体土地和部分国有土地。四、工作内容及要求(一)工作范围1、本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征收项目。2、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委托的除第 1条范围外的征收项目。(二)工作内容1、房屋征收(1) 办理土地征收、征收安置房屋的前期摸查、编制概算,并以书面的形式向项目业主提交;(2) 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征地预公告等相关资料,办理查册、地籍测量、查户籍、协助项目业主办理用地报批手续;(3) 协助办理房屋评估、测绘、房屋鉴定,根据项目业主

5、确认的补偿标准上门征收、协助项目业主与被征收地单位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办理产权交换手续;(4)协助项目业主核定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属物、树木等;(5)负责督促被征地单位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按时搬迁,按时交出土地;(6)办理征收房屋内的水电尾数清结和水电表移交手续;(7)必要时申请或参与行政裁决或仲裁、诉讼;(8)办理结案、结算,负责按项目分别整理归类征收土地和安置的测量、摸查、补偿等有关资料,并移交给项目业主;(三)加强业务培训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征地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使征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方法,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五、房屋征收

6、补偿与安置程序1、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审查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项目业主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区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4、项目业主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5、项目业主拟

7、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 ,上报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6、项目业主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项目业主将审核通过的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日。 7、项目业主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

8、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8、项目业主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 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9、项目业主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国土部门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0、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

9、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项目业主经区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区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定同时一并公告。11、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置,不得挪作它用。项目业主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12、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项目业主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 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项目业主应当在抽签前 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

10、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14、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5、项目业主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 16、项目业主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7、补偿与安置协议

11、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合同约定) 。 18、项目业主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9、项目业主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六、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一)基本规定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人、评估机构和测量单位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测量单位现场查勘。2、根据改造区域的实际,持有如下材料原件的,如在规定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完全产权进行评估补偿:(1)有权机关批准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书(如土地房产所有证、批准用地文件、土地动用证、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等) 。(3)市人民政府、区政府、街道出具的非法占地建房清理凭证及相应的缴费凭证。3、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清晰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作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项目业主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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