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4第五部分 普查单位清查方案一、普查单位清查办法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了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单位清查的目的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发放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刷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二、单位清查的
2、对象和范围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
3、,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共同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进行清查。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县级经济普查机
4、构要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在本地经营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清查,并填报相应清查表。单位清查的组织方法。全国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比对分析和数据质量抽查,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年报单位。对清查的时间和内容,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国家的统一要求。195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一)单位清查表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分设两种不同的表式。具体详见附件。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内容包
5、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类型、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期末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星级评定情况。2.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商品交易市场普查小区顺序码、行业类别、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期末从业人员等。(二)单位清查汇总表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
6、依据。具体详见附件。2.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具体详见附件。(三)清查数据综合表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专门设计了与部门和专业统计单位清查数据综合表式。具体详见附件。五、单位清查的时间和标准此次经济普查试点单位清查工作,从 2008 年 4 月初开始,至 2008 年 5 月中旬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 2007 年 12 月 30 日数据,时期数据为 2007 年累计数。此次经济普查单
7、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实施细则、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六、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单位清查工作按时间顺序可划分为十个步骤进行组织实施。(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参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196(二)划分普查区划分普查区参见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8、三)整理单位清查底册单位清查底册由县级普查机构整理。单位清查前,先由各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编办、民政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按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将这些资料按地址码分解到县级普查机构。县级普查机构要以本县区原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为基础,将各部门数据及名录库数据按单位清查程序要求的指标顺序和格式导入单位清查程序管理进行对比、合并和整理。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税务、质监、发改委、经委、建设、乡镇(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局)、交通、公安、邮电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9、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编制、质监、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民政、编制、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提供。(四)清查资料的准备单位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地图、临时法人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调查户的一封信、单位清查底册、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五)“地毯式” 逐一清查各地经济普查机构以合并、整
10、理后的单位清查底册为线索,对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逐一核实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入普查区后,第一,要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要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清查入户时,须持有县、区一级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对不配
11、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包括居民户)进行核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必须首先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户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清查过程中,对于查找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单位,首先要根据该单位的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确定单位清查底册中是否有该单位,如果该单位在单位清查底册
12、中列有,要在197底册中相应备注栏中打“”;对于底册中列出的两个或多个单位,实际为同一个单位的,选择一个为主单位,并将其对应的顺序码填入其它与其为同一单位的相应备注栏中;对于单位清查底册中存在、但在实际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经核实后须在清查底册表备注栏中按代码填写未找到原因。(六)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单位清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分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等表种编号编页码装订,上报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
13、订一本。清查表装订封面见附件。乡级普查办公室收到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后,要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修正、补报。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县级普查办公室。(七)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县 级 普 查 机 构 收 到 乡 级 普 查 机 构 上 报 的 各 类 清 查 表 后 , 要 责 成 专 人 对 表 中 的 各 项 调 查 信 息进 行 认 真 审 核 , 若 法 人 码 或 行 业 代 码 未 填 , 必 须 由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的 县 级 编 码
14、业 务 人 员 进 行 编 码 、补 填 , 并 对 全 县 清 查 表 册 统 一 编 号 。通 过 人 工 审 核 、 编 号 后 的 清 查 表 进 入 计 算 机 数 据 处 理 阶 段 。 录 入 员 负 责 数 据 的 录 入 、 复 录 ,专 业 人 员 负 责 数 据 的 机 审 , 对 机 审 发 现 的 逻 辑 错 误 和 重 名 重 码 等 问 题 要 及 时 核 实 、 剔 重 、 修 正 。机 审 通 过 的 数 据 方 可 汇 总 制 表 。(八)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分两个层面: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
15、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于清查中未找到的行政登记记录的单位,由相关负责登记的部门协助查找、认定。最后,对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存在的差异要进行分析,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由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共同签字认可后,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2.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以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普查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
16、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对比分析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普查办领导审核、签字,逐级上报。(九)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198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底册整理资料、普查区划分资料和清查登记资料等各种清查工作原始资料。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本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其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情况。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
17、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抽取 1 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 5%。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每县抽取至少 2 个以上普查区,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市、区)单位总数的 1%。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市的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每市抽取至少 3 个以上普查区,被抽普查区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市单位总数的 0.5%。国家普查机构负责对各省的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每省抽取至少 3 个以上普查区,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省单位总数的 0.1%。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
18、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一份单位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单(见附件),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 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 2%。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 1%。(十)编制普查单位名录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单位清查名录库数据资料,整理所属下一级的跨区域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据资料,并反馈给下一级普查机构。例如:省级普查机构要整理本省内跨市的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名单,并反馈给产业活动单位所属市级普查机构。各市普查机构在收到省级普查机构反馈
19、的数据后,应及时分解、反馈给所属的县级普查机构。县级普查机构单位清查数据抽查验收合格后,要根据上级普查机构反馈的跨区域数据,最后汇总生成本县(市、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以内的普查名录和各普查区统计年报范围以外的普查名录。普查单位名录数据是各种普查表印制、发放,各专业组织普查培训、登记,各普查区普查正式登记的基础依据。199二、普查单位清查办法附件填写单位清查表的一般要求1.单位清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2.在填写单位清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
20、只填一位数字。3.单位清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这些项目不需补填“0”。4.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数量指标(如:期末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合计等指标),法人单位应填写包括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免填。5.单 位 清 查 表 内 所 有 价 值 量 指 标 均 以 人 民 币 “千 元 ”为 计 量 单 位 (个 体 经 营 户 表 中 价 值 量 指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计 量 单 位 ); 凡 以 外 币 形 式 计 算 的 价 值 量 指 标 , 均 以 2007 年 年 末 汇 率 折 合 成人 民 币 填 写 ;
21、 所 有 数 字 一 律 取 整 数 , 凡 未 满 一 个 计 量 单 位 的 , 应 四 舍 五 入 , 不 留 小 数 。200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年表 号: 7 1 1 表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文 号:国 统 字(2008)32 号有效期至: 2 008 年 6 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三 条 :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组 织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规 定 ,如 实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虚 报 、瞒 报 、拒 报 、迟 报 ,
22、不 得 伪 造 、篡 改 。01 组织机构代码 02 单位名称 0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5 单位类型: 1 单产业法人单位2 多产业法人单位 请填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数(含法人本部) 个3 产业活动单位 请填归属法人的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省 地 县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07 登记(注册)情况 (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机关级别 1 国家 2 省 3 地(市) 4 县(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 机关级别 登记注册号12345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04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省(自
23、治区、直辖市) 地 (区 、 市 、 州 、 盟 ) 县( 区 、 市 、 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行政区划代码 (由普查机构填写) : 05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分机号: 或手机号码: 06 行业类别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 2 ; 3 行业代码( 普 查 机 构 填 写 ) 14 机 构 类 型 1 企业, 2 事业单位, 3 机关, 4 社会团体, 5 民办非企业单位, 9 其他组织机构 以下指标限法人单位填写17 期末从 业 人 员 数百 万 十 万 万 千 百 十 人期末从业人员18 主要经济指标(限企业填写)千 亿 百
24、 亿 十 亿 亿 千 万 百 万 十 万 万 元 千 元营 业 收 入 合 计其 中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20121 企业资质等级及星级评定情况是否为资质等级单位?(限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填写) 1是 0.不是 是否为星级等级单位?(限住宿业企业填写) 1是 0.不是 填表人: 联 系 电 话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202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25、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有 8 位无属性的数字和 1 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 8 位,第 9 位校验码填“B”。(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
26、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2.单位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
27、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单位类型(25):所有单位填写本项。多产业法人单位,要填报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地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产业活动单位,要填报其归属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归属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由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填写。5.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
28、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两部分填写:203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 2007 年 12 月 30 日统计上使用的 12 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第 二 部 分 : 单 位 实 际 所 在 地 的 详 细 地 址 。 所 有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 要 求 填 写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详 细地 址 , 包 括 乡 镇 、 街 道 、 村 居 委 会 和 门 牌 号 码 等 , 不 能 填 写 通 讯 号 码 或 通 讯 信 箱 号 码 。6.联系电话(05): 包括电话号码、分机号。所有单位均填
29、写本项。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7.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第 二 部 分 : 行 业
30、 代 码 , 填 表 单 位 免 填 。 由 所 在 地 普 查 机 构 根 据 各 单 位 填 写 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或 主 要 产 品 名 称 ), 对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 2002)填 写 行 业 小 类 代 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8.登记(或注册)情况(07):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登记注册号码和注册地址。登
31、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 其他”。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 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法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9 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机关级别为复选指标,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登记注册号码为复选指标,填写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9.机构类型(14):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1)企业: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