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居民建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扶贫和移民搬迁,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切实发挥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撬动作用,结合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建房是指经批准同意,在全县集镇、规划布点村庄内按统一规划新建的房屋。用于抵押的新建房屋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三条农村居民建房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设定抵押的农村居民新建住房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贷款申请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受理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后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抵押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三)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承诺;(四)抵押人及新建住房共有人应出具愿意以新建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五)受理银行业规定的其它资料。第五条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作为主要抵押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作为辅助抵押物。第六条贷款主要用于农村居民新建房屋支出。第七条贷款使用期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