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统一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保护我县矿产砂石资源,科学合理开采矿产砂石,从源头治理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和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坚持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统一规划、合理有序开采原则,对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石料、废矿石、河砂开采销售的企业(个人),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县砂石管理站与其签订砂石超限超载管理合同书,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实行砂石销售统一管理(统一征收税费,统一装载标准),实现从源头遏制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第二条 砂石开采销售企业(个人)必须根据X县人民政府拍卖规定的范围进行开采,并做好砂石场及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扬尘污染,不得损害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凡到砂石料场拉运砂石的车辆,要严格按行驶证和车轴数核定装载吨位装载砂石。各砂石场要对运输车辆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过磅单据等),不得超限超载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