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统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全市村(涉农居委会)级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落实农村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涉及农村统计数据采集、数据管理、业务培训、数据资料管理等全流程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第三条数据采集。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年报和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统计年(季节)报。农业生产条件、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生产情况、畜牧业生产情况以及主要林产品生产情况,采用全面统计方法,由村级统计员从村民小组收集起报、逐级汇总上报。乡(镇)、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以及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均为年报。采取联网直报形式,分别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从网络平台直接报送。第四条数据管理。农村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核定数作为定案数,需经过上一级统计机构核定反馈后方能对外公开使用。数据发布和对外提供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相关保密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发布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使用涉及统计对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