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村一品”村镇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大力发展多样性特色农业,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根据20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农村部开展“一村一品”认定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村为基本单位,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通过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使一个村(或几个村)拥有一个(或几个)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和产业,可按照此办法申报认定“一村一品”示范村。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一个(或几个)产业集聚效应突出、区域带动力较强、助农增收作用明显的乡镇,可按照此办法申报认定“一村一品”示范乡镇。第三条“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宗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推行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产品品牌,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实施产业兴村强镇行动,打造“一村一品”、“一镇一特”发展新格局。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专业村镇申报,做好遴选、初审、推荐工作。第五条“一村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