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我局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规范、准确、及时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一)案情比较复杂、新型案件、拟给较重行政处罚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等分管领导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二)社会影响大;(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我局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我局具体承办该案件的科室(基层单位需集体讨论的案件交由主管科室提出),将需要提请上会讨论案件的简要情况(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罚决定)和原因报法制审批科,由法制审批科负责提交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议讨论。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我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主持,法制审批科分管领导、法制审批科负责人、案件具体经办人员,以及案件相关行业主管科室的分管领导及其科长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负责人等参加。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