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职责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国有资交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局和受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人员。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的原则:(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直属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二)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