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减轻基层组织负担,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要求,现就改进和规范我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落实中央、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要求,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等现象,为村(居)民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增强村(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二、具体任务(一)依法确定可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深入村(社区)展开调研,广泛听取基层一线意见建议并反复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后,现汇总形成我市第一批可由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二)明确不应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村(居)民委员会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