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是指经生态环境部(以下称国控站)、XX省生态环境厅批准设置的(以下称省控站)、*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以下称市控站(包括但不限于镇、街道、省级开发区),以监测城市建成区和镇、街道、省级开发区等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二、职责分工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省级开发区,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稳定规范运行。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综合管理。(二)负责组织制订国控、省控、市控站点的建设方案,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站点建设;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市控站点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