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和培育海洋渔文化生态,传承和弘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洋文化强县建设,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县境内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海洋渔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海洋渔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 保护区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第五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将海洋渔文化(县)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与全县生态保护、环境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