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务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政务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与水平,根据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服务人员是指在区、乡镇、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机构从事民生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务服务中心运行代办业务办公室主任、窗口工作人员(含后台工作人员);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主任、窗口工作人员(含后台工作人员)和村(社区)民生服务代办点服务人员。第二章 人员选派第三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配优配强基层政务服务人员。各乡镇要明确1名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村(社区)民生服务代办点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明确1名审批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事项后台审批工作,协调政务服务中心、派驻单位与办事窗口之间的关系。第四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选派45岁以下服务意识好、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进驻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大厅从事窗口服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原则上2年内不得调换。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