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增强干部职工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根*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第二章请销假审批及报告程序第三条县级机关领导干部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及报告程序。1.因事、因病请销假程序县委主要领导请事假、病假向州委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请事假、病假由县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州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县委其他常委请事假、病假10天以内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10天以上15天以内由县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州委组织部审批;15天以上由县委主要领导和州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州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或州委分管领导审批。县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和法检两长、黄正清将军纪念馆馆长请事假、病假5天以内由班子主要领导或县委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15天以内由班子主要领导或县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县委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班子主要领导、县委分管领导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