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综合评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 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等文件要求, 决定在经济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 域综合评估工作。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区域评估的目标要求 202* 年 9 月底前,在经济开发区完成环境影响、节能、 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 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 事项的区域综合评估。202* 年 12 月底前,在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完成以上各类区域综合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 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 免费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符合区域评估成果运用条 件的,可依据已批复的区域评估成果不再进行单独评估或简化相 关评估环节及申请材料。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将建设项目评 估由单体评价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 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二、区域评估的主要事项(一)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特定开发区域根